在我国,若有先生希望与太太结束婚姻关系,那么并不能采用登报离婚这种途径进行处理。
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只能选择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这两种合法且规范的途径来达成离婚的目的,而并不包含登报这一项形式。
倘若夫妻二人已经达成了自愿离婚的共识,那么他们需要一同前往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在经过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之后,便可顺利领取离婚证书。
然而,如果双方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那么他们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会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则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