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的明确划分,主要依赖于其中各项资产是否被用以支撑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以个别身份签署并
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那部分
债务,均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然而,若在婚姻缔结之前产生的债务,在婚后被用于支持家庭生活,则应被视为
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