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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吗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吗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05-16 13:50:05 已帮助24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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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吗
破坏交通设施罪”乃属于一类危险犯。
在该类犯罪中,故意构成要件已经得逞时,无需刻意追求对交通工具的实质性损害结果,仅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况为衡量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实施足以使交通工具面临倾覆、毁坏之险的破坏行为,不论是否最终实现这一结果,都可认定为该罪名中的既遂形态。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已开始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只是刚开始触及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没有完全完成,此时因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以外的干扰因素(例如遭到逮捕或制止等),并未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潜在危险状态出现,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本罪的未遂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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