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以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主要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收购或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
在犯罪构成上,这种行为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使用隐蔽手段窃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
另一种则是向他人支付一定金额或物质利益来交换这些信息。
无论哪种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
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况均可被认定为此类犯罪: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收购或提供他人的信用卡信息;
(2)非法获取、收购或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
(3)非法获取、收购或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给国家和公民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
(4)除上述情况外,还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以上内容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