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法律体系下,若股东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违法行为,则其配偶并无义务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仅当存在特定情形例如夫妻二人为同一公司的股东,并且该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债务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时,才会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的财产。
倘若此类案件已得到法院的审理,并最终判定债务确实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毫无疑问,夫妻双方都将成为被执行人,因此也就无需再考虑是否需要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了。
然而,若债务未能被明确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个人债务。
既然是个人债务,自然无法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