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诈骗罪,我们需要明确它属于
结果犯这一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对于此项
犯罪的具体规定,可以明确保险诈骗罪属于有实际损害结果出现时才成立的犯罪,而非仅仅基于行为本身即可认定为犯罪的
行为犯。
换言之,若所骗取的保险金额尚未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便无法将其视为保险诈骗罪进行
定罪量刑,更不能将其视作
犯罪未遂来处理。
然而,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诈骗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一问题始终存在着争议,各方观点各异,且这些争议并未因刑法的修订而得到解决或平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
保险事故编造
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