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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行使程序中的限制

抗辩权行使程序中的限制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6 11:05:10 已帮助19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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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行使程序中的限制
关于援引抗辩权的限制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仅能在当当事人双方均负有债务且债务履行顺序并无明确规定时得以适用;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的启动前提是具有明确的债务履行顺序,且必须是在先履行一方尚未完全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最后,后履行抗辩权则需在存在明确的债务履行顺序,并且后履行一方尚未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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