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各自的私人债务通常是不予分配的,因为这部分债务应由责任人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该项债务实际上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类债务便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由夫妻双方协商进行合理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