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领取结婚证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同居关系确立后,某一方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收入,通常应当被认定为归属于该方当事人所有;
然而,若另一方当事人对于获取上述财产有所帮助,那么这部分财产将构成双方的一般共有财产,可根据该方在获得财产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和贡献程度来判断其所持有的份额。
其次,如果同居之后,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且双方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配,则可以确定为按份共有。
最后,如果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在此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收入,应当分别归属各当事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