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规定,陆地草原的补偿安置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当需要对普通的耕地进行征用时,按照土地类别和面积进行分配,具体的补偿金额如下:
旱田每亩大致为5.3万元人民币,普通的水田每亩可达到9万元人民币,而优质的菜田每亩则可以获得高达15万元人民币的补偿。
其次,对于基本农田的征用,其补偿标准与普通耕地略有不同,旱田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5.8万元人民币,水田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9.9万元人民币,而优质的菜田每亩的补偿金额则可以达到15.6万元人民币。
再次,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用,其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异,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13.8万元人民币。
此外,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用,其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13.6万元人民币。
最后,对于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征用,其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2.1万元人民币。
关于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楼房的补偿,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约为3300元人民币。
第二,对于捣制砖砼结构房屋的补偿,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约为2800元人民币。
第三,对于砖瓦房的补偿,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约为2400元人民币。
第四,对于平房的补偿,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约为1900元人民币。
第五,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例如仓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约为920元人民币,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约为165元人民币,沼气池每个的补偿金额约为4600元人民币,厕所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约在190至300元人民币之间,猪鸡舍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约在150至260元人民币之间,塑料大棚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约在165至280元人民币之间,菜窖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约在180至330元人民币之间,砖石墙每延长米的补偿金额约为190元人民币,格栅每延长米的补偿金额约为450元人民币,大门楼每个的补偿金额约为2400元人民币,饮用水井每眼的补偿金额约为1000元人民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