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定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包含了多种类型的土地,具体如下所述:
(1)在土地改革时期已经分配给了农民所有的原有铁路用地以及新建铁路两侧尚未被征用过的土地;
(2)公路两侧受到保护的土地及公路中的其他未被征用过的土地;
(3)国有的电力通讯杆塔占用的土地(但尚未办理征用手续);
(4)河道堤防以内的土地以及堤防以外的护堤地(这些土地均未被国家征用);
(5)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之内未经征用的土地;
(6)乡(镇)或者村级组织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进行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7)乡(镇)或者村办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土地;
(8)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所使用的土地。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二、怎么判定是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下要件的,就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此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具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思。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么判定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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