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工作时,土地补偿款将全数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附着物的补偿部分,则会归属于所有权人。
因此,宅基地的土地补偿款将下发至村委,而房屋的补偿部分则由所有权人享有。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的征收通常会分为两种方式进行。
第一种为货币补偿,即依据当地的地价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按照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种方式则是提供一定数额的安置费用,让被征收方在其他规划区域内重新获得一块宅基地,或者在安置小区内选择置换补偿的安置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