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罚金应在司法审判所确定的期限内,分批次或一并进行缴纳,但若逾期未予缴纳,将得到人民法院强行征收之处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因无法抵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缴纳罚金存在实际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缴纳、适度减轻或完全豁免。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