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购
买房产,然而在房地
产权属证书上仅有其中一方的姓名被显示出来,那么,如果未能登记名字的那一方无法提供确凿的
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对购买房屋进行过相应的经济投入,那么此房产将被视为属于
不动产登记那一方的
私人财产,在夫妻
离婚诉讼中,这处房产将不被视为
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仍然保持为原来的性质,即属于登记者单独所有。
然而,倘若未登记名字的配偶一方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实他们曾经对购买房产做出过金钱贡献,那么这套房产便会被认定为夫妻间的
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相应的协议来决定如何对该房产进行分配,或者在不能就相关协议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