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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离婚时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产,然而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仅有其中一方的姓名被显示出来,那么,如果未能登记名字的那一方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对购买房屋进行过相应的经济投入,那么此房产将被视为属于不动产登记那一方的私人财产,在夫妻离婚诉讼中,这处房产将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仍然保持为原来的性质,即属于登记者单独所有。
然而,倘若未登记名字的配偶一方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实他们曾经对购买房产做出过金钱贡献,那么这套房产便会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相应的协议来决定如何对该房产进行分配,或者在不能就相关协议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新修订: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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