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权人之款项,作为担保人便须承担所负有的保证责任。
若未事先明确约定,担保形式将视作连带保证,也即是说,当债务期限届满之时,债权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性地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均可追索或者共同行使债权请求权。
然而若为一般保证,则需要等至债务人为清偿其全部债务已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起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