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此项罪名被明确界定为,犯罪者在主观方面带着非法占有的意图,违背相关的信用卡管理规定,通过滥用信用卡的方式展开诈骗活动,以此手段非法获取较大数额财富的行为。
具体来讲,这种违法行为在客观现象上来讲,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经过期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从而达到获取较大数额财富的目的。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即对犯罪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如果犯罪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需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犯罪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