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若协商未果,则应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单位之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而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其解决途径通常为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面进行调解。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则主要涉及到当事人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归属问题所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