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不知情的买方购得“凶宅”,那么他们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交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作为卖方,刻意向买方掩盖“凶宅”这一关键性事实严重违犯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守信原则,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因此双方签署的合同应被视为可撤销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主张由于“凶宅”的存在导致所购买的房产经济价值大幅缩水,进而要求卖方全额退还购房款项,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利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