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罪行所触犯的客体主要涉及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共财产与个人合法财富的权益。
2、本罪在实际行动中的具体体现则为行为人采取虚拟事实或者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方式,凭借信用卡这一工具来进行不正当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实施主体是普遍适用于一般的自然人,即任何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本罪的主观意识层面主要是故意为之,并且这种故意必须是直接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意图。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均无法构成此罪。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类行为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不同,他们的犯罪故意也会呈现出各自独特的内容,因此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