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房产在征收后所得之回迁房屋是否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判定依据如下:
在通常情况之下,面临拆迁的婚前房产系属于国有的土地上建造之房屋,且在具体安置过程中选择了以房屋作为主要补偿方式,倘若在被安置对象范围之内并未包含配偶身份,那么这部分房产通常应视为对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配偶亦被纳入到被安置对象范围之中,那么此类安置房屋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