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指令时,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未经执行部门许可,严禁擅自离开您所在的城市或乡村地区;
2、禁止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者与他人进行协同犯罪行为;
3、如果您的居所地址、工作岗位及通讯方法出现变更情况,请务必在每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负责执行的执法机构报告上述变更事宜等其他法律规定所涉及的各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