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建筑物补偿费用,将依据该被征用建筑物的结构特性及估价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代表的固定单价计算应给予的经济补偿额度;
2.针对周转补偿费用,则需根据被征用建筑物内居民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征用建筑物内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发放;
3.奖励性补偿费用的具体金额,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同时,负责拆除重建工作的相关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