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已经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其不会影响到民事执行程序的正常推进。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且经人民法院同意撤销了生效的判决、裁定,那么此时民事执行程序将会被暂时停止。
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当人民法院已经对某起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审理后,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认为其中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相关人民法院必须对此进行认真审查。
经过深入细致的审查之后,如果确认确实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则应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同时还需书面告知当事人,并退还其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
反之,如果经过审查认定该案件仅为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则应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并将最终的审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