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应具备独创性、新颖性及适于应用的特性。
适于应用的特性,是指该实用新型不仅可以制造出来,也可投入实际运用中,而且还能带来一定的有益效果。
独创性,是指相对现有已知的技术而言,该实用新型拥有显著的特点以及显著的技术进步。
新颖性,则是指该实用新型并不包含在已有的技术领域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