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法庭并不直接介入家庭内部调解事宜,而是在法院环境中对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若协调未果,则可以转由法庭开启正式的诉讼流程。
离婚调解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是调解动员阶段。
在此阶段,审判人员将为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其认知水平和当事人态度展开相应的教育与疏导工作,激励双方通过理性协商方式化解纠纷;
其次是协商调停阶段。
此阶段双方当事人将就各自立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专业人士在其中发挥居中斡旋的作用;
最后是调解结束阶段。
当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共识(如达成离婚协议的,还需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义务的分担等关键议题上同时达成一致)时,审判人员将协议内容如实记录在案,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至此调解程序宣告成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