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行为若未能获得
被害人谅解,其最终是否会被判处
刑事责任,需视伤势状况而定。
唯有对受害者所导致的伤害程度达到
轻伤或更高标准时,方能构成
犯罪事实。
在此情况下,涉案人员才应面临
刑事判决。
反之,若仅对受害者造成轻微伤势,即便未获受害者谅解,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将受到相应的
治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若犯前述罪行,致人重伤的,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
致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
此外,本法另有其他规定的,则依相关规定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