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若
犯罪所涉及之法定最高刑定位于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阶段,则其
追诉时效期限应设定为五年;
7、若犯罪所涉法定最高刑在五年至十年之间,追诉时效期限便可确定为十年;
8、若犯罪所涉法定最高刑超过十年至上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则需设为十五年;
9、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情况,追诉时效期限则应设定为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10、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对案件展开
立案侦查,或是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将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