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行为,其含义为在无任何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等不当因素的情况下,仅由行为人单方获取巨大利益,并且根据该行为发生时的特定环境及社会公众的普遍看法,这种利益的分配显然是极度不公正的。
此类显失公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背离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被视为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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