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得以自行商定婚姻持续期间所累积之财富及婚前财产,分别属于各自主权亦可共享个人与共同所有权,此等约定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明确。
然而,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还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须基于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如若存在任何外力威胁、欺骗行为,将使协议失去法律效力。
2.其次,协议仅能针对夫妻双方完全拥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不得涉及他人财产。
若协议内容侵害了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的权益,则该协议同样视为无效。
3.协议建议以书面形式呈现,以便于日后查证和执行。
4.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自双方签署并加盖印章之日起即刻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协议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即当一方未能按协议履行自身义务时,另一方无法直接持该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