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无法找到配偶对方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依法进行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指出,当其中一位配偶提出离婚请求时,可选择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是直接向司法机关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而在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展开调解工作以期修复双方感情;
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法起效,则应依据法律原则准许离婚。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1)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行为;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时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在此基础上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在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若双方又分居长达一年,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任何改变,那么在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