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规则的形塑下,对于数罪并罚是否应当准许缓刑,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有不同观点。
反对者认为,数罪并罚情形下的缓刑适用,与刑事立法本意相违背,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亦对此予以明确禁止。
然而,支持者却坚称,缓刑的应用应当以其法定适用要件为唯一评判依据。
为达致缓刑的应有价值及刑罚之目标,此类情况下的缓刑仍可斟酌适用。
但就当前法律条款来看,数罪并罚情形下的缓刑适用并非毫无可能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悔过态度良好,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则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同时,刑法第七十四条亦明确指出,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因此,若数罪并罚后所判处的刑罚符合特定条件,并且满足缓刑的实质性要求,那么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缓刑的适用仍然具有可行性。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