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群体性
犯罪行为的
责任人如何认定,有以下几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首先,那些组织和领导
犯罪集团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或在整个集体犯罪过程中扮演主导角色的人被视为
主犯。
其次,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那些发挥次要或支持性作用的参与者被归类为
从犯。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核心人物——即所谓的首要分子,应该依据其所操控的集团所实施的所有罪行来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共同
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