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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用卡不知道被谁用了,半年没有还,现在爬出所找到老家来了,我不知道怎么办

对于因信用卡逾期还款而需担负的法律责任,需要依据欠款金额及逾期时间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若欠款金额高达人民币一万元或以上,且在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催收之后,逾越了长达三个月仍未偿付者,即视为犯下了信用卡诈骗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仍须承担起偿还欠款的民事义务。
其次,若并不满足以上犯罪条件,那么欠款人将负有偿还该笔债务的纯碎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使用伪造信用卡
(2)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5)恶意透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付的,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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