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信用卡逾期还款而需担负的法律责任,需要依据欠款金额及
逾期时间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若欠款金额高达人民币一万元或以上,且在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
催收之后,逾越了长达三个月仍未偿付者,即视为犯下了
信用卡诈骗罪,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仍须承担起偿还欠款的民事义务。
其次,若并不满足以上
犯罪条件,那么欠款人将负有偿还该笔
债务的纯碎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
(2)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5)恶意透支。
此外,《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付的,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