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法庭裁决宣告
公司解散之后,可选择自主
清算或接受法院的介入完成
清算程序.根据规定,公司须自解散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委派清算小组启动清算工作。
如若
逾期未能组建清算小组展开清算事宜,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派相关人员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活动。
而法院有责任受理此类申请,立即着手安排组建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条股东提起
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