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标准主要依据为其年应税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能力。
其中,所谓“一般纳税人”,特指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涵盖了一个公历年度内的所有应税销售额)超出了由国务院财政及税务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指年销售额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且会计核算体系尚不完善,无法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