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财产在进行分配时遵循以下优先次序:
首先,支付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
其次,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及转入其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然后,偿还拖欠的除已划入工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未缴纳的税款;
最后,对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旦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即由破产管理人为其实施。
若管理人需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多次分配,则必须公布每次分配的具体财产份额和债权金额。
而在实施最终分配时,管理人须在公告中明确指出,并详细列出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各项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