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兄弟姐妹被视为第二顺位的合法
继承人。
然而,孙女的身份并非
法定继承人,但是她有权利通过
代位继承的方式来
继承其祖父母所留下的财产。
这是因为,当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的情况下,他们的
直系卑亲属有权替代已故的直系尊亲属,作为法定继承人去承继被继承人的遗
产权。
这种由直系卑亲属替代已故直系尊亲属,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法定继承制度,我们称之为“代位继承”。
在此过程中,先于被继承人离世的继承人被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者本位继承人;
而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则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