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类状况,可能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性:
首先,在行政拘留结束之后,若发现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
其次,也可能是原来的行政治安案件中,新近发现了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遂被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并被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其执行过程受到严格的时间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被拘留人应于24小时之内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如经审查确有逮捕必要,则应在三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