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财产的约定在法律上所受到的保护范畴如下:
首先是分别所有制,即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做出明确划分,将其划归到各自名下的制度;
其次是共同所有制,即指夫妻双方对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进行整体性的规划,将其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再次是限制共同所有制,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而其余部分则仍然属于夫妻共有;
最后是其他范围,这是指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之外,夫妻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所有权做出其他形式的约定和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