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囯现行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在其获得、行使以及转让等诸多方面皆须遵循土地管理相关权限的严格约束。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权土地的占有权与
使用权,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利用此土地进行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
然而,若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毁或消失,则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将随之终止。
对于失去原有宅基地的村民,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分配新的宅基地。
此外,已完成登记手续的宅基地使用权如发生转让或消灭情形,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手续。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