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的拆迁赔偿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
首先,是货币赔偿;
其次,是产权置换;
最后,则是货币赔偿与产权置换并行的混合形式。
其中,货币赔偿主要是依据特定法律证据,由具备专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科学的估值,从而得出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多元组成的赔偿金额。
而产权置换,又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种置换模式。
第一种是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即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精确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第二种是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其核心在于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实现异地房产的调换。
至于货币赔偿与产权置换并行的混合形式,这主要源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房价和地价呈现出虚高的态势,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赔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因此,这种混合形式的赔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