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之测算法则: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所获的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搬迁补助费用+若未能提供周转房之情况下,所需承担之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对于超过过渡期限所增加之临时安置补助费用+非住宅性质房产由于生产经营暂停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一方面,如拆迁人已提供周转房以便拆迁房屋使用者居住,则在第二条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的补助费用将视为零;
另一方面,若是住宅性质的拆迁房屋,那么第四条计算公式中的赔偿金部分亦会被设定为零。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被拆迁人获得相应补偿时,方可证明和确认此房产已经完全处于自用状态。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须始终遵循“先补偿,再征收”的原则,被拆迁人的拆迁款项应从征拆补偿及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算,满三个月以内应全额支付。
如发现补偿款项尚未全部到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出让土地和房屋。
在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分配上,应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拆迁房产的归属并非仅由户口簿决定,而是由房产证来确定,因此,户主未必就是房产的所有者。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而被征收人也应对此给予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主要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达成协议,包括安置方式、地点以及标准等内容,这些都将在拆迁协议中详细规定。
但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便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