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行为是否需撰写借据这一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
若借款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以口头方式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形下,则无需书写借据;
反之,在借款双方通过协商决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协议的过程中,便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借据的起草和签署。
凡涉及到经济往来,当事人均有权选择使用书面、口头或其他非书面的方式来确立相关的合同关系。
然而,从保障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还是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协议,以便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借据能为债权人提供更为有力的维权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