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证责任方面,对于一般的保
证人而言,他们享有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而对于连带
保证的
担保人来说,他们则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是先诉
抗辩权,即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仲裁、且
债务人的财产尚未
被强制执行以
清偿债务之前,他们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当连带保证人的债务人未能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便必须承担起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