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之中,若共同
贷款人被判须对
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法官有权作出区分处理:
首先,若共同贷款人提出其内部存在约定或实际享有的借贷份额之争辩,法官将对这种抗辩内容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一旦确认真实性,那么在
判决书的主要条款中便会明白无误地指出,已承担
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其所占份额进行追偿;
其次,若共同贷款人并未提出任何关于使用份额的争议,也没有对共同借款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在判决书中就会明确规定,已承担清偿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据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贷款人进行追偿。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