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了
遗产继承协议之后,原则上来讲不能够随意地予以撤销或反悔。
然而,倘若全体
继承人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对原先的
继承协议进行变更,实际上就等同于颠覆和推翻了原有的协议内容。
换言之,在取得所有继承人的一致认可之后,可以在已签署的继承协议之上再度签署
补充协议书,来更改原本订立的继承协议条款。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