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年代久远的地契所需的土地使用证件之时,您需要提交如下具体资料:
首先是土地登记申请书这一必备文件;
其次是针对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所开具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记录;
第三是土地权属来源之证明材料(即政府文件);
第四则为最初由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
第五项是涉及地表附着物所有权的相关证明;
第六项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可能存在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后一项要提供批准用地相关款项的缴纳税款发票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