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
当事人有权得到相应补偿。
关于
拆迁补偿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解决方式,首先是依照房产拥有量进行明确的货币补偿,其次则是依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补偿。
房屋
赔偿金额是依据我国现行之相关法律
法规及具体现状综合考量后得出的。
就城市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而言,
补偿金额主要是基于房产所有权证书中所标示的建筑面积和所在区域内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来计算确定;
而对于农村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来说,补偿金额则是以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屋测绘数据作为基础进行计算。
关于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规则,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即民主议定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平等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应当体现广大村民的真实意愿,而非个别或少数人的意志,并且这种意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冲突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策都将自动失效。
村民自治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才能够取得健康的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也要严格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我们需要确保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都能享受到同等的待遇,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部分成员或村民被剥夺了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益,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额是固定不变的,为了让更多的人分享到集体收益,只能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大部分村民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重要前提条件。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他们对集体所承担的义务程度,力求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
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