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中,乡镇级别的权力并不涵盖强拆围墙的职责范围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围墙面临被责令停建或限期拆除的处罚时,如果相关当事人仍然不停止建设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工作,那么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就有权授权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和实施强制拆除等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乡镇级别并没有此类权力。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