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涉及危险驾驶而被拘留者,若存在以下其中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依法承受刑事责任:
1、实施追逐竞驶且情节极其恶劣者;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进行旅客运输,实际载客数量严重超过额定数量,或者车辆速度严重超出规定要求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风险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
(一)实施追逐竞驶且情节极其恶劣者;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者;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进行旅客运输,实际载客数量严重超过额定数量,或者车辆速度严重超出规定要求者;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风险者。
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如果以上两种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